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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5-06 10:41:22
聯安公司的該10054096號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聯安公司訴稱: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自2016年3月起,陸續將“米家”商標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網關、米家無線開關、米家對講機、米家智能攝像機云臺版、米家智能攝像機1080P、米家小白智能攝像機、米家行車記錄儀、米家煙霧傳感器報警器、米家門窗傳感器、米家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并通過京東網、小米商城等渠道進行銷售,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害。
故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聯安公司主張了共計7800萬元的賠償請求。
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抗辯主張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被控侵權的都是智能家居設備,已經不是傳統的攝像機等。此外,兩個商標的顯著性部分不同,不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不構成侵權。即使構成侵權也不會給聯安公司造成如此巨額損失。京東公司答辯稱所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歷經管轄異議、追加被告、延期舉證等多道程序之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后,于2019年4月9日開庭審理。雙方分別提交了大量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庭審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序地、充分地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關于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各被告因被控侵權行為空間獲利多少。聯安公司主張,根據京東、小米商城等網站中顯示的銷量和評論數量,根據其售價計算,截至案件起訴日銷售總額已經達2.5億元,遠遠超出其訴訟請求金額。各被告則不能認同這一意見。
為查明這一事實,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杭州中院根據聯安公司申請,出具裁定要求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個月內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
這份裁定是杭州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發出的首例責令提交書證裁定。該裁定系出于查明案件事實的需求,出于訴訟效率的考慮,并對雙方當事人利益進行充分考量之后作出的。在案件的進一步審理中,若法院認定聯安公司的侵權指控成立,則可根據各被告提交的真實銷量數量,計算并確定賠償金額,使得賠償金額與客觀事實相吻合,避免盲目確定賠償金額對原告或被告造成不公;被告統計并提交證據與案件的侵權定性審查同步處理,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若在進一步的審理中認定聯安公司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則各被告提交的相應數據也不會對外公開,不會損及其商業秘密等利益。
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在第10054096號“米家 MIKA”商標身上發生的事情不止這一件。2016年,該商標被河北人陳某指控已經連續三年未使用,并且還提出申請撤三的請求。聯安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一系列的“米家MIKA”的宣傳材料以及部分工程材料、訂貨與銷售材料以及商標貼牌生產協議書等等,時間范圍都是在2013-2016年,由此證明自己在2013-2016間確實對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陳某的上訴,改商標的注冊最終得以維持。
一件商標擁有這么些歷史,在名字上面相撞確實有點尷尬,小米公司慣用“米”字系列,聯安公司早于小米公司申請商標,也不能說故意“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