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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4-26 11:16:20
4月24日上午,北京高院正式發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對于近年來出現的囤積商標待價而沽、惡意搶注商標索要高價的情形進行了規制。《指南》提出,在涉及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的判斷時,突出對商標申請注冊是否具有“惡意”的審查。
《指南》共計162條,當中部分條款屬于市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達成共識的成果體現,大多數條款是在現有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案例、參閱案例等基礎上,對裁判規則進行的總結、提煉。
北京市高級法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近年來,囤積商標待價而沽、惡意搶注商標索要高價的情形愈發嚴重,對我國商標注冊秩序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對此,《指南》提出,在適用商標法進行授權確權審查時,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作為重要的參考。
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指南》一方面通過對商標法第四條的適用條件進行探索,對缺乏使用商標意圖的注冊申請行為進行規制,另一方面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適用條件予以進一步的明確,在適用主體、對象、具體情形和適用限制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充分運用商標法的絕對禁止性條款對惡意搶注行為予以有效規制。如在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判斷時,突出了對商標申請注冊是否具有“惡意”的審查;對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惡意注冊”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商標近似、顯著性、知名度、商品關聯程度、商業往來關系、地域關系等因素等。
針對商標法第四條,《指南》進行了大膽探索,提出商標申請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無正當理由大量申請商標或申請注冊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標志相同或近似且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
實踐中,很多優秀文學作品名稱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稱、角色形象等被搶注商標,是否應當對這些行為予以規制?如何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對此做法不一。《指南》根據北京法院的相關實踐嘗試對這些問題作出了回答,提出為避免將屬于公有領域中自由摹仿的標志不當納入到保護范圍之內,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當事人主張的“商品化權益”內容可作為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一定影響商品(服務)名稱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或者利益予以保護的,不宜對當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益”進行認定。
此外,《指南》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提出在按需認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提交訴爭商標申請日后形成的證據,足以證明在先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處于馳名狀態的,可以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