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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3-11 10:29:07
對于我們這一代人來說,早先眼中的偶像并不是如今的某男團或是女團,或是韓流的某位明星,而是謝霆鋒,古天樂,林志穎等等一行人,還有就是當年網絡還未普及卻依舊火爆全國的《流星花園》“F4”了!
雖然如今四人已經很長時間沒有同框出現,但確實給我們留下了很深的記憶。
最近小典君發現了一件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在申請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過程中,也是進行了一次持久戰。在與八件引證商標近似的前提下,卻能柳暗花明,今天就與大家分享一下。
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是瑞士的國際汽車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獲得國際注冊的,2016年2月11日申請的中國領土延伸保護,指定使用在第12類,25類,35類,38類,41類,42類等商品上。
這件商標,除了和八件引證商標近似之外,還有兩件事比較有意思。可以試試,如果你要是在商標網上查詢,那么你看到標注的商標名稱其實并不是“F4”,而是“FY”。
或許是商標本身實在是太像“F4”了,包括商評委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內,都直接稱其為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所以,以上可不是小典君我寫錯了哦!
另外一點,那就不得不佩服汽車聯合公司的勇氣了,在第41類指定使用服務上,他們竟然還申請了“與體育有關或有關體育的賭博和賭錢服務、在線賭博服務”。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有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不論你在其余國家是如何申請注冊的,注冊了哪些類別和服務,但到了我們這里,還得按我們的規矩辦事才行!
當然,汽車聯合公司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在商評委作出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駁回決定后,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時,自愿放棄了訴爭商標在第41類指定使用的“與體育有關或有關體育的賭博和賭錢服務、在線賭博服務”服務上的申請,如此也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所指情形了。
雖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F4”與引證商標一至四顯著識別部分“Fy”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標志,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但是,由于引證商標五至八已被成功撤銷并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訴爭商標在第35類、38類、41類、42類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核準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42096號《關于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就國際汽車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國際注冊第1287199號“F4”商標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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