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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2-27 10:30:46
2月26日,據外媒ArsTechnica報道,美國最高法院正面臨著一個難題:那就是“Google”到底算是通用詞匯還是商標?
說到通用詞,大家都會想到自動臺詞提示器、熱水瓶、吸塵器、阿司匹林和錄像帶等詞匯,它們曾經都是商標,而如今成為所謂“非商標化的受害者”。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法,如果一個注冊商標成為其注冊的商品、服務、或部分注冊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該商標可被撤銷。“隨身聽”、“吉普車”、“蹦床”、“熱水瓶”和“胸罩”都曾是品牌名稱,但由于產品獲得極大成功而成為通用名,最終失去了商標保護。
據了解,2012年,克里斯·吉萊斯皮(Chris Gillespie)注冊了763個包含有“google”的域名,其中包括“googledonaldtrump.com”。谷歌根據《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提起投訴,聲稱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最后谷歌得到支持,一個仲裁委員會命令取消這些域名。
據外媒ArsTechnica報道,本次原告(吉萊斯皮)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布谷歌商標無效,原告稱,谷歌公司的名稱不應該享有商標保護權,因為對于公眾來說,“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聯網”。
作為全球公司,谷歌產品除搜索引擎外,還有瀏覽器、YouTube、Android系統、地圖等。截至目前,谷歌商標價值約7500億元(供參考)。
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去年裁定,即使“google”含義被認為是搜索互聯網,谷歌可以繼續享有商標保護權,原因之一是谷歌不僅僅是一家搜索引擎。上訴法院裁定,“即使人們在一般和無差別意義上使用動詞‘google’,這并不說明公眾對這一詞匯含義的理解?!?
上訴法院法官稱:只有當一個詞匯成為某一行為的“唯一描述符”,競爭對手不使用這一詞匯就無法參與市場競爭的情況下,一個詞匯才會被非商標化。據悉,谷歌公司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標通用化,已向眾多個人或組織發出信函,請他們不要把該商標當做動詞使用。而如今,谷歌商標糾紛案件已經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數個月時間才會決定是否受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