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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12-25 10:43:19
12月24日下午,關于“德陽牌”醬油商標的權屬之爭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德陽市人民中級法院判決,確認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歸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所有。
德陽醬油始于19世紀末的清朝同治年間,歷史悠久,不僅在當地名氣很大,而且還進入到了日本、美國、法國等海外市場。隨后,更注冊了“德陽牌”醬油商標。不過,當時注冊該商標時,德陽醬油釀造廠還屬于國有企業。1996年12月4日,醬油廠進行改制,并以250萬元一次性買斷評估后的國有資產,公司性質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民營企業。振興公司認為,“德陽牌”商標登記在系醬油釀造廠名下,亦應當屬于國有資產,而不是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釀造公司)資產。“德陽牌”商標系無形資產,僅是留給改制后醬油釀造廠繼續使用,不屬于被買斷的國有凈資產。
同時,振興公司還表示,2009年7月28日,醬油釀造廠與醬油釀造公司聯合出具的相關報告得出了兩家企業均認可“德陽牌”商標屬于國有資產,僅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然而醬油釀造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陽市國資委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卻擅自將“德陽牌”商標以商標轉讓的方式登記至醬油釀造公司名下的行為,嚴重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也會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應認定為無效。
2018年6月6日,振興公司就商標權屬向德陽市人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主要爭議一是商標權權屬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二是涉案商標權屬性質如何認定;三是原告振興公司擬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
法院認為商標權是一項民事財產權,從商標權的性質看,權屬訴訟也屬于民事確認之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也明確商標權權屬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德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由原告振興公司對涉案商標進行確權,涉案商標專用權歸振興公司所有并登記至振興公司名下。
被告醬油廠改制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名下的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是出資人,企業僅有經營管理權。故涉案商標雖然由被告醬油廠依據商標法的規定登記注冊,但所有權應屬于國家所有,被告醬油廠僅是名義上的權利人,實際權利人是國家。此外,1996年12月4日,被告醬油廠進行改制,并以250萬元一次性買斷評估后的國有資產。但涉案商標并未評估作價,也不屬于買斷的資產。同時,德陽市小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市醬油釀造廠職工集體一次性買斷國有產權的批復》也明確“對未進行評估作價的無形資產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標等留給改制后的企業繼續使用”。故涉案商標僅是由被告醬油廠繼續使用,其所有權并未變更,仍屬于國家所有。
對于二被告轉讓涉案商標行為的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為,醬油廠明知對涉案商標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醬油公司設立前也通過醬油廠向市國資委申請使用涉案商標,表明醬油公司也明知涉案商標所有權屬國家。但二被告仍于2011年1月27日,將涉案商標由醬油廠轉讓給醬油公司,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四川省德陽市醬油釀造廠將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的行為無效。確認第112485號“德陽”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歸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所有,德陽市德陽牌醬油釀造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負責協助德陽市振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辦理商標注冊人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