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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9-17 14:21:45
有網友發現大家微信聊天中常用的“捂臉”表情被人申請注冊成了商標。該商標申請人表示,自己申請該商標主要用于服裝產品,與微信不屬于同一領域,不認為自己侵權,同時也不會影響網友們在聊天中使用“捂臉”表情。
據悉,此次申請商標的使用范圍主要涵蓋服裝等產品,與微信所屬的“通訊服務”并不屬于同一類屬,理論上說并不會產生沖突。有觀點認為,此舉純屬是“惡意注冊”,也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這一說法看似有理,實則忽略了一個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所謂“捂臉表情”原本并不是一個商標,故而也就不存在碰瓷搶注之說了。我國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采取以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制”,也就是說誰申請得早商標就歸誰。就此而言,注冊“捂臉表情”為商標,是合乎規則的。
真正的問題并不是所謂“惡意注冊”,而是這種行為有侵犯著作權的嫌疑。一個公認的事實是,網絡表情凝聚了創作者大量智力勞動和獨特創意,且作品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故而理所當然享有版權。而根據《著作權法》相關條款,網絡表情用于商業用途,必須獲得授權并支付費用。在此事中,商標申請人金先生此前就已在自家公司生產的服裝上印上了“捂臉表情”,這可以說是侵權在前。
值得注意的是,金先生說到,自己的服裝公司每年會推出上百種款式的產品,出于保護的目的,他會給每一個印在商品上的圖案申請商標。所謂“保護”一說實在很曖昧——以商標注冊來規避侵犯著作權的風險,這一以事后的合法化追認來掩蓋先前違法事實的策略,很高明也很雞賊。但是,需要重申的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創作者所有的網絡表情著作權,顯然就屬于這樣一種“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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