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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9-04 10:32:57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長沙九一保健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本案涉及酒業知名企業舍得公司旗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沱牌”商標,社會關注度較高。
“沱家舍”商標由本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2014年2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2月27日止。舍得公司于于2017年6月7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九一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其主要理由主要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沱家舍”,與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部分“沱”及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面相近,含義上亦無明顯區別,已構成近似商標。同時,根據第三人在行政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沱”牌系列商標在第33類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允許訴爭商標注冊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將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注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據此,本案判決駁回原告長沙九一保健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有效維護了中國酒業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提升了權利人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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