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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8-19 10:25:09
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注冊“功福咖小蹄大作”為商標,但商評委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中的“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范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屬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所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因此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福蹄公司不服這一決定,其認為商標以七個字作為整體,而非僅是“小蹄大作”四字成語。該商標用于餐飲服務,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并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因此,福蹄公司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決定。
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福蹄公司在店面標志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容易使社會公眾將其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系。訴爭商標系不規范使用我國成語,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不應予核準注冊,故判決駁回福蹄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福蹄公司尚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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