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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5-25 10:32:20
近年來涉及知識產權的訴爭案件多發,且案件數快速增長,反映了民商主體對知識產權利益的日漸重視,也從側面說明了專利、著作權、商標權參與經營領域競爭的權重越來越大。同時也折射出知識產權前置保護的缺位,出現許多具有爭議的利益糾葛,等待著司法審判來兜底。
之前就有老子形象商標的訴爭是其中的又一典型案件。事實上,相關商標已經由商標注冊機構于2012年核準注冊,這也意味著該商標是程序上的合法商標,但仍然陷入有效與無效訴爭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說明注冊審查核準存在明顯的漏洞。諸如,老子形象能否作為商標,此次法院駁回商標宣告無效的訴訟,審理認定是其已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依據的是《商標法》第十條(八)的規定,而這條規定也是商標注冊審查核準的依據之一,但這條規定過于粗疏,屬于典型的兜底式條款,著名的“喬丹”侵權訴訟案,最終裁決依據也是對此條款的解釋。要想真正減少商標訴爭以及商標侵權的發生,商標注冊相關的法規還須進一步健全和細化,建立更為精確的審查尺度體系,真正把可能發生的爭議固化成法條,通過審查將爭議防患于未然。
與此同時,商標的注冊審查機制也應與時俱進,適應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和民商權利調節的需要。現行的注冊機制,實行的是評審+公告制度,公告主要針對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權利主張來規避可能存在的侵權,甚至堵塞搶注的漏洞。然而,由于缺少信息的對稱性,加之許多商標初期影響力小,大量存在侵權和爭議的商標很難在門檻前得到有效過濾。現代信息數據技術的進步,可以給商標注冊審查與核準提供更有效的幫助,商標注冊應當引以為用,并完善相關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注冊把關同步融合。這不僅需要完善立法,確立更為清晰、科學的法則、規則體系,更需要統籌行政、司法、社會組織的力量,形成系統的保護體系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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