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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5-24 10:28:03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為由加多寶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義申請注冊的“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含誤導性描述,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決,加多寶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目前廣藥集團以2012年成立的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營紅罐、紅瓶王老吉涼茶等產品。一個月之后,2012年6月13日,加多寶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申請。廣藥集團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不予注冊。加多寶方面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繼續作出了“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決定中認為,該商標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費者理解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義,從而誤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請書中明確提出,商標指定的商品本身不具備和不應具備解決“上火”的藥效和功能。故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故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加多寶方面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加多寶方面上訴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寶”系“王老吉公司”獨創的商標組合,具備商標的顯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已經由廣告語演變為品牌標識,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應當作為商標注冊。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稱,訴爭商標“怕上火喝加多寶”可以拆分為“怕上火喝”和“加多寶”兩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認可“怕上火喝”原為廣告語,相關公眾會認為是對產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可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如果擔心上火,就喝……”的含義,表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醫用營養食物;醫用營養品;醫用糖果”等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聯想到食用帶有訴爭商標的上述食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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