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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19 11:09:02
2004年5月14日,北京厚澤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業務范圍包括貸款擔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等中介服務。2012年8月21日,其名稱由北京厚澤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厚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厚澤是厚澤融資的字號而非固定詞組,厚澤融資享有第6294962號“厚澤擔保”圖文商標、第6294963號“厚澤”文字商標專用權。經過經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7年7月,經客戶反映,厚澤融資發現中關村E世界財富中心C座九層有一家“厚澤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厚澤擔保”的名義吸引客戶,提供擔保,客戶對厚澤擔保的主體真實性產生質疑后,其辯解稱公司為厚澤投資擔保,與厚澤融資擔保不同。
厚澤融資公司隨公證人員前往厚澤投資公司位于中關村E世界財富中心C座九層的經營場所。該場所前臺、墻壁明顯位置均張貼有厚澤投資擔保標識,該標識為未注冊商標,其中包含厚澤融資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6294962號注冊商標。厚澤融資公司認為,對方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誤導公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厚澤投資公司停止侵害厚澤融資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個商標,停止使用“厚澤”作為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厚澤投資公司答辯稱,企業名稱是自行構想、經工商登記合法取得。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成立,2017年7月經核準營業,成立之初并不知曉原告公司和商標的存在,申請“厚澤投資”商標時才知道,因此在2017年9月撤下“厚澤”“厚澤投資擔保”簡稱。對于原告提出50萬元經濟賠償,被告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已經撤下相關標識,也沒有獲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針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原告也提交了相關證據。原告認為,不正當競爭是因業務有重合。被告稱,認可在經營中使用了“厚澤”為簡稱,但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攀附原告商標和商譽的惡意,且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公開使用,其只是內部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其案如今還并沒有結果,沒當庭宣判。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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