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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3-28 10:08:38
經過多年市場運作,ONLY已成為頗具知名度的女裝品牌。2014年12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下稱海珠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到藝龍服裝廠經營場地檢查時發現,其在廠內加工了980件印有ONLY標識的服裝。經核實,藝龍服裝廠未獲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也無法出示其他證明文件,經ONLY商標權利人鑒定,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隨后,海珠工商分局沒收了涉案服裝980件,并對藝龍服裝廠罰款2萬元。
隨后,綾致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藝龍服裝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ONL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產品,藝龍服裝廠賠償綾致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等。
海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證實藝龍服裝廠未經綾致公司或涉案商標權利人許可或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加工生產印有ONLY商標的短袖T恤,并被海珠工商分局查處。鑒于此,藝龍服裝廠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綾致公司持有的ONL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賠償損失數額上,海珠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在該案中,根據藝龍服裝廠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的時間、被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使用范圍、經營規模、商標的知名程度,以及綾致公司為制止上述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藝龍服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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