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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3-28 11:20:31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我國對于商標的使用年限是有規定的,每個商標從拿到證書起,可以使用十年。
十年后,如果您還要繼續使用的話,就續展。商標的續展跟商標注冊一樣都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但也有區別:
(一)《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四)注冊證復印件
(五)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每件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2000元。如果是在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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