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17-10-30 09:51:47
注冊商標轉讓與注冊商標許可的區別?
注冊商標的許可與轉讓性質完全不同。商標使用許可不發生商標所有權人的轉移,僅僅是商標權人在一定權利范圍內將其權利允許他人行使。被許可人無權轉讓商標權;在發生侵權時,被許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除非得到權利人的明確授權。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也有義務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同時,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對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商標法并沒有規定合同效力因備案而受影響,所以即使不報備案該合同依然具備合法效力。
但是轉讓注冊商標權有所不同。不僅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而且需要雙方共同向商標局以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的形式提出申請。尤其需要注意,轉讓注冊商標是在商標局核準并公告后,受讓人從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如果轉讓注冊商標權的合同不經過行政審批和公告,就不會產生針對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可能會有違約責任。
商標權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4、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5、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