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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4-24 14:42:26
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號(稻香園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注冊時間為2003年3月。濟南稻香園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1日,其生產的“稻香園”系列產品自2002年即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濟南稻香園公司的股東注冊成立山東稻香園公司,并將全部業務轉移到該公司,延續使用“稻香園”品牌。成都稻香公司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生產并由佳佳蛋糕店銷售的糕點、月餅、面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園”及近似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稻香園”企業字號經過山東稻香園公司和濟南稻香園公司的持續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冊使用涉案商標之前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訴標識對涉案商標構成在先權利,被告使用被訴標識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顯著性不高,其受保護的權利邊界應限于圖文整體標識。被訴標識和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存在明顯區別,山東稻香園公司使用帶有“稻香園”文字的標識與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駁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胰島素品牌咋生產了化妝品?
諾和諾德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生產的胰島素制劑等產品在糖尿病治療領域占有較高市場份額,享有良好聲譽。濟南盡善盡美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諾和·諾德”及“NOVO.NORDISK”英文標識。諾和諾德公司認為,兩被告在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的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減弱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正當地利用了原告商標的市場聲譽,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害。
法院判決
雖然被控侵權產品屬于化妝品,與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諾和·諾德”標識的產品時,容易誤認為該商品系原告生產或其生產者使用該商標獲得了原告許可,或者生產者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聯系。被告的這種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削弱了商標與原告之間的特定聯系,造成該品牌對相關公眾吸引力的降低,從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萬元。
買來的花束能否上傳朋友圈?
2015年5月,韓某以300元的價格在張某的花店購買了一捧花束。韓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張某發現后認為韓某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稱,韓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韓某指出其行為不妥,并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韓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張某對其制作的花束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選擇等方面的獨特之處進行了闡釋,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韓某將其購買的花束拍照后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于特定群體,傳播范圍有限,客觀上并未給張某造成不良影響。并且韓某主觀上沒有惡意,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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