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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3-29 14:12:20
今年1月4日公布的新《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距離2005年12月制定的老《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已經(jīng)十年有余。在這十年間,中國的商標注冊及行政確權案件數(shù)量發(fā)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2005年度,我國全年商標申請量為66.4萬件,商標評審收案量1.1萬件,評審裁決案件4594件,一審行政起訴171件;2016年度,我國全年商標申請量為369萬件,商標評審收案量15.6萬件,一審行政起訴5936件。在大量的商標注冊量及行政案件量的沖擊下,并隨著2013年新《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老標準已不能滿足新階段的審查審理需求,經(jīng)過三年時間的多方醞釀、研討和征求意見,新標準一經(jīng)公布即受到了商標法律界的高度關注,因為,在今后數(shù)年甚至十多年間,新標準將會影響我國商標注冊和行政確權的各個方面,并間接影響我國的品牌帶動戰(zhàn)略和經(jīng)濟發(fā)展。
筆者從事商標代理和法律工作近二十年,見證了老標準制定,多次受邀參加新標準的修訂、研討工作,有些許意見還被收錄到新標準當中。因此,新標準一出臺,筆者就將新老標準作了比照,本文列出幾大重點變化,以期對自己今后的工作做出指引,希與同仁分享探討。
欺騙性誤認的禁用標志審查:
將原適用不良影響、地名禁用、地理標志和姓名權等條款的習慣轉換到新標準中來
新標準:“商標審查標準”第一部分第八條“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老標準:第一部分第九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新標準其實是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條文規(guī)定,標準列舉了兩類案例,第一類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shù)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第二類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chǎn)地、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
其中,第二類中列舉的除企業(yè)名稱誤認外的大部分情況對于新《商標法》和新標準來說,都屬于重大變化。其中,產(chǎn)地、來源誤認審查標準將部分相對理由條款以絕對理由進行規(guī)制,實務中可能會出現(xiàn)《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地名禁用條款、第十六條的地理標志條款、第三十二條的姓名權條款在同一案件中并列適用的情況,從而更加有力地保護了地名、地理標志和姓名權,而這些都是近年矛盾比較突出的商標搶注案例。商標代理人和律師在工作當中應改變以前的定式思維,將原適用不良影響、地名禁用、地理標準和姓名權等條款的習慣盡快轉換到新標準中來。
聲音商標的審查:加強對全新標準的理解和適用
新標準:“商標審查標準”第六部分。
老標準:無規(guī)定。
聲音商標是新《商標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聲音商標審查標準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歷史上商標審查制度的空白。
聲音商標審查標準涉及到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各個方面。在形式審查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聲明、聲音樣本、商標描述、描述與樣本的一致性、使用方式等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在實質審查中,聲音商標與其他文字和圖形商標基本無二,都要進行禁用條款審查、顯著性條款審查、相同和近似審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對聲音商標進行相同或近似審查時,不但在聲音商標之間審查,也在聲音商標與其他可視性標志之間審查,如果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與其他可視性商標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則會判為相同或近似商標。
雖然聲音商標的審查標準出臺時間晚,但該標準已經(jīng)過實踐檢驗,我國的第一件聲音商標,即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jié)目開始曲已于2016年5月14日獲準注冊,目前還有數(shù)百件聲音商標在審查或駁回復審當中。2016年12月6日,騰訊QQ的“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開庭,這也是我國第一起該類案件,雖然目前尚未判決,結果未卜,但該判決結果對今后聲音商標審查標準也可能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對于商標代理人和律師而言,有關聲音商標的各種審查標準都屬于新知識,要多加學習和實踐。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希望擴展商標代理機構自用商標申請范圍
新標準:“商標審查標準”第九部分。
老標準:無規(guī)定。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也是新《商標法》亮點之一,規(guī)定在《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當中,其法律規(guī)定原文為“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其用意是在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己的專業(yè)優(yōu)勢搶注、囤積、倒賣商標。商標局和商評委在適用本條時將商標代理機構的自我申請注冊范圍限制在4506法律服務類似群,筆者認為過于嚴苛。筆者認為,商標代理服務的解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商標設計、策劃、培訓等都屬于廣義的商標代理服務,且國家相關部門也提倡商標代理機構向品牌咨詢等綜合性業(yè)務擴展。事實上,不少代理機構也同時從事以上廣義性業(yè)務,如果限制過于狹窄,可能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實新標準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在該部分的結尾部分特意強調“暫定”二字,因此,筆者對商標代理機構自用商標申請范圍的擴展抱有一定的希望。
“一年隔離期”的審查:要注意避免因一年隔離期理由導致商標被駁回
新標準:“商標審查標準”第十部分。
老標準:無規(guī)定。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一年隔離期”的立法目的是:當在先商標被無效后,如果不設置一定的隔離期,就完全可能發(fā)生不同企業(yè)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同一種商品共存于市場,從而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一年隔離期”在老《商標法》中規(guī)定在第46條,但并未出現(xiàn)在老標準當中,本次作為一個審查標準出現(xiàn),說明這些年此類案件大量發(fā)生,產(chǎn)生了較大的爭議,有必要在新標準中明確。不過,新標準對該條的適用也規(guī)定了例外情況,即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不適用第五十條,原因很簡單,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其實本身就形成了三年或以上的隔離期。代理人在替客戶申請注冊商標或駁回復審闡述理由時,要注意避免因一年隔離期理由導致商標被駁回,但也要利用在先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例外情況。
審查意見書的適用:應慎重及時處理審查意見書
新標準:“商標審查標準”第十一部分。
老標準:無規(guī)定。
審查意見書是新《商標法》的一個新條款,《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渡虡朔▽嵤l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審查意見書與補正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實質審查階段要求申請人對商標申請的“說明或者修正”,而補正則是對形式要件的補充修正。新標準明確審查意見書的適用范圍主要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款的地名但書規(guī)定,第二款涉及地名期刊等特殊商品的說明或修正,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經(jīng)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說明,顏色或聲音商標的顯著性說明等情況。
目前,審查意見書在實踐中還比較少見,本標準出臺后出現(xiàn)的頻率可能會加大,筆者要提醒各商標代理人和律師的是,收到審查意見書后應慎重、及時處理,因為,在筆者看來,對審查意見書的處理基本等同于駁回復審,只是程序不同,在審查階段就給了申請人一個提前補救機會而已。
馳名商標淡化的審理標準:要注意淡化理論在實務中的導入
新標準:“商標審理標準”之一.6.2條。
老標準:無規(guī)定。
一直以來,我國商標法律界對馳名商標的淡化理論存在較大爭議,實踐性案例也比較少見。本審理標準列舉了淡化的三種情況,即誤導包括以下情形: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
以上淡化的三種情形最早出自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雖為民事性規(guī)定,但被法律界視為行政確權案件中馳名商標淡化審理的源頭性文件。新審理標準將其明確列入,實際上大大提高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水平,可以想象,今后將有更多的傍馳名者受到該標準的規(guī)制和打擊。我們的代理人和律師在馳名商標保護案件中要注意淡化理論在實務中的導入。
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審理標準:注意相關條款的區(qū)別適用
新標準:“商標審理標準”之三。
老標準:無規(guī)定。
老《商標法》的第十五條僅有一款,即 “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條款,新《商標法》增加了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這主要是因為特定關系人搶注商標案件大量發(fā)生所致。
本審理標準列舉了特定關系人的數(shù)種情況:買賣關系、委托加工關系、加盟關系(商標使用許可)、投資關系、贊助、聯(lián)合舉辦活動、業(yè)務考察、磋商關系、廣告代理關系、親屬關系、隸屬關系、其他關系等。
因本條款適用的前提是“明知”,相比較《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句“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明知或應知”,本條款不要求他人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從而會更好地遏制惡意搶注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作為代理人,需要注意以上兩條的區(qū)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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