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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2-14 09:43:12
通用名稱是指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包括行業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俗稱等。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common term),僅能標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無法發揮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如“福爾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稱、“PDA”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正是通用名稱這種“共有財產”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僅憑通用名稱無法確定商品來源。通用名稱如被少數經營者壟斷,將大大增加消費者選購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國法律均禁止將通用名稱以商標注冊的形式私有化。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我國現行法律對通用名稱的認定并無明文規定,法律實踐中的認定依據主要來自3個方面:一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二是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和專家意見,三是專業工具書、辭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容。
筆者認為,商標中通用名稱的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四個規則。
第一,在認定時,“消費者的普遍認知”比“辭書、工具書等公開出版物”更重要。
第二,通用名稱的認定地域不必及于全國,但也不可范圍過小。
第三,如果某一商品標志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則不構成通用名稱。
第四,通用名稱的認定要考慮具體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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