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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2-11 14:19:06
喬丹體育經營20多年,投入專業設計團隊從事運動科學研究,設計研發了多款體育運動產品,已擁有大批用戶和消費者。但其注冊的商標“喬丹”,被最高院判決認定侵權,這對其在產品研發、市場推廣上的努力和成果,產生了負面影響。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韋新舉認為,這次判決“認定漢字 喬丹 在我國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性……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商業關聯,公司未經其本人同意,使用其中文名字作為商標,侵犯其姓名權,也會誤導消費者……”
體育法學者李智表示:“中文 喬丹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指向較為明確,就是那位NBA知名球星,特別是在體育相關領域,指向性更強……”
而最高院主審大法官陶凱元表示,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與邁克爾·喬丹的職業高度關聯,理應對其本人及知名度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公眾看到爭議商標后,很容易由此聯想到邁克爾·喬丹本人,進而容易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特定關系。因此,喬丹體育注冊爭議商標,一定程度上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對于使用中文“喬丹”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
可見,喬丹體育在商標等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方面,存在失誤。這表明,中國企業在法治化、規范化過程中,還需具備的更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品牌觀念。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當下體育產業蓬勃發展、知識產權越來越受重視,最高院的判決糾正了企業錯誤的侵權行為,保護了消費者權益,維護了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和司法價值,為今后統一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提供了參考,將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產生重要影響。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版權委員會主席王軍表示,此次判決表明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的決心,為名人姓名的商標和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示范性指示,為法律界和體育界帶來了正面作用。
王軍認為,此次判決無疑給“打擦邊球”的企業敲響了警鐘,會促使中國體育品牌、本土企業反思自己的發展模式,對中國體育產業發展、體育用品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積極影響。通過類似案件,中國企業能夠越來越認識到自主創新、經營自主品牌、合法運用知識產權、維護權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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