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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4-25 11:19:16
日前,世紀華通旗下盛趣游戲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定“龍之谷”“華昌龍之谷”樂園侵害《龍之谷》商標權,并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盛趣游戲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603000元。這是網絡游戲行業中首次針對游樂園侵害知名網游商標權進行維權的勝訴判決。
據悉,盛趣游戲運營的網游《龍之谷》是國內人氣極高的游戲之一,其商標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注冊,且使用期限尚未到期。然而,華昌龍之谷等游樂園卻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龍之谷》游戲名和角色形象用作游樂園主題,并將游戲中的地圖、劇情等復制到樂園中,涉嫌侵犯盛趣游戲的商標權和著作權。
盛趣游戲在發現侵權后,曾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但遭到拒絕。隨后,盛趣游戲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華昌龍之谷等游樂園存在侵害盛趣游戲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給盛趣游戲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次判決的結果,不僅維護了盛趣游戲的合法權益,也傳遞出依法維護知識產權的積極信號。網絡游戲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如侵權、盜版等問題,對于游戲企業而言,維護知識產權絕非一日之功,更需要各方共同發力。可以說,此次案件的勝訴,對整個游戲產業具有重大意義,也為其他受到侵權的網游企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
如果游樂園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商標的名稱或者標識,或者使用了存在版權保護的游戲角色、圖案等元素,而未經商標或版權擁有者的同意,就屬于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例如本文提到的案例,“華昌龍之谷”樂園擅自使用盛趣游戲的商標名稱及角色形象,并將游戲中的地圖、劇情等復制到樂園中,涉嫌侵犯盛趣游戲的商標權和著作權,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游樂園作為一種主題公園的形式,其設計和經營應該是建立在合法和規范的基礎之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是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之一。如果游樂園使用他人知識產權時未獲得合法授權而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被侵權方有權利向侵權方提起民事訴訟,索賠侵權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總之,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是違法的行為,游樂園經營者在經營中應該秉持誠信原則,遵守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尊重并維護他人的知識產權。
相關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