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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9-19 11:14:31
近日,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與現代聯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因為“現代新能源”商標產生糾紛。
2016年01月20日,現代聯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8943651號“現代新能源”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助力車;嬰兒車;船;水上運載工具,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對第18943651號“現代新能源”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現代汽車是我國知名的汽車生產企業,其第838765號“現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并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含義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關聯程度非常高,兩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查詢,引證商標申請于1994年5月24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汽車;電車及零部件。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現代新能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現代”,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助力車、嬰兒車、船、水上運載工具商品與引證商標使用的汽車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容易誤導公眾,損害北京現代公司的利益,遂作出無效裁決。
現代聯合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現代”商標由現代聯合公司前身申請注冊后并未使用,商標與公司之間并未建立聯系,從該商標流程狀態即可得知。同時,北京現代公司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引證商標“現代”被自己使用而且知名度高、顯著性強,已達到馳名程度。且二者商標商品類別關聯度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
首先,引證商標“現代”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經在汽車類商品上進行了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達到馳名程度。
其次,訴爭商標“現代新能源”中“現代”為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而且,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上具有一定的關聯。
另外,引證商標雖是由現代聯合公司轉讓,訴爭商標在汽車類商品上的知名度為北京現代公司經過使用、宣傳獲得,相關利益理應歸屬北京現代公司。現代聯合公司未予以合理避讓,難謂善意。現代聯合公司稱“現代新能源”為延伸注冊不予支持。
綜上,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原告現代聯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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