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2-03-07 11:24:56
抗擊新冠疫情醫院“雷神山”“火神山”、文化遺址“三星堆”、奧運健兒“全紅嬋”“谷愛凌”……惡意搶注商標屢禁不止,廣受代表委員關注。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胡成中建議,建立可供全國公開查詢的惡意搶注黑名單系統,被列入黑名單的商標注冊申請人須經過一年考察期,方可從黑名單中撤除。在黑名單公示制度基礎上,全國政協委員嚴琦建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搶注的商標數量、時間節點、主體關聯性等方面,放寬對“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從而加大對惡意搶注的打擊力度,扼殺不良風氣。不管是認定何為“惡意”注冊行為,還是對具有不良記錄的注冊人設置禁入機制,都會提高惡意搶注違法成本,加大事后處罰力度,更能在事前形成有力震懾。
不用先囤、待價而沽,以轉讓牟利為目的的囤積搶注行為,已經成為商標領域頑疾。商標注冊簡政放權背景下,不法分子用“皮包公司”注冊商標的費用、時間成本進一步下降,一旦被真正的權利人回收,幾百元的成本就能帶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元的收益,因而有種說法是“搶注商標比買彩票中獎還賺錢”。而商標注冊行為“善意”還是“惡意”,有時不容易區分,導致很難追究責任。
從2019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增設“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規定,到2021年《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針對性規制搶注公共資源、知名人物等惡意注冊行為,其實都抓住了惡意搶注蹭熱點、只囤不用等特點,注冊行為是否合規的界線逐漸清晰起來。在此基礎上,有必要抓住搶注區別于正常注冊行為所呈現出的高頻次特點,制定更加細化的認定標準,一方面,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加強監控,建立違法違規商標詞庫以及特定行為特征風險提示,提高商標審查效率;另一方面,界定行為性質,有助于打消搶注人打擦邊球的僥幸心理。
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累計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申請37.6萬件,并且曝光典型案例,體現出零容忍的態度。人大代表關于建立惡意搶注黑名單公示制度的建議,其實在監管部門的專項整治行動中已經有所體現,如“推動將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記入信用檔案”,“加大對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打擊力度,情節嚴重的,各地區應依法報請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都旨在加大處罰力度,引導全社會樹立起正確的商標意識。
期待規制惡意搶注的法網越織越密,避免商標流氓借注冊商標之名,行破壞商標秩序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