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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07 10:31:35
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商標注冊時被駁回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那么遇到這種問題怎樣解決呢?是商標駁回復審還是重新申請注冊呢?這種情況下,就要先分析被駁回的原因了,對于不適合駁回復審的,我們最好選擇重新申請,對于還有機會拯救一下的商標,我們就可以申請辦理駁回復審。
一、不建議做駁回復審:
違反了《商標法》的基本規定,將一些法律明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的標識進行了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以下規定的將予以駁回,一般不建議大家再浪費時間和金錢去做復審。如:
1、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
2、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3、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定;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等。
二、可以考慮駁回復審:
是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駁回復審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準有所不同,如果是以下這種情況,這里面還是大有文章,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1、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考慮。
2、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準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準來審核,而商評委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
3、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的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于商標審查的主觀性,提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機率的。
相信您看了上邊的介紹,應該清楚了什么樣的商標被駁回了才適合辦理商標駁回復審了,但也可能遇到一些其它問題,比如商標不顯著等問題,遇到這種駁回理由時又該如何抉擇?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咨詢一下專業人士更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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