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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05 10:20:18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上海尋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令尋贊網絡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0000元。
天眼查App顯示,騰訊公司經過授權,有權在包括但不限于維權事項的范圍內使用授權方的“微粒貸”商標。尋贊公司未經許可,在華為手機“應用市場”及VIVO“應用商店”中上傳名為“微粒錢包貸”的手機軟件供用戶下載,該軟件是一款小額借款平臺,提供現金貸款信息查詢和中介服務。
騰訊認為尋贊網絡在貸款等金融服務上使用“微粒錢包貸”商標名稱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權利商標名稱構成近似,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要求尋贊立即停止侵犯騰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索賠共計200萬元。
尋贊公司辯稱“微粒錢包貸”與“微粒貸”有顯著不同,原告使用的注冊商標著重突出“W”字母,被告使用的標識著重突出“微”這個中文單字,自己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務,與微粒貸的業務范圍沒有交集,也未因此從中獲利。
普陀區人民法院認為“微粒錢包貸”與“微粒貸”文字注冊商標和兩個“微粒貸”圖文組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被告“微粒錢包貸”APP使用的商品范圍與涉案權利商標的第9類、第36類構成相同商品,足以導致一般用戶產生混淆,屬于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久前一審做出上述判決。
相關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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