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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25 11:39:14
“FILA”是一家頗具知名度的時尚運動品牌,憑借新穎設計和較高品質斬獲了不少粉絲。近日,一家網絡店鋪被判侵犯“FILA”注冊商標權,這是怎么回事?
因認為肖某某通過其經營的網絡店鋪銷售帶有“EILA”標識運動鞋的相關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第163333號“FILA”(下稱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在一審法院作出肖某某構成商標侵權且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的一審判決后,斐樂公司以判賠金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在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肖某某構成商標侵權的基礎上,將判賠金額提高至2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FILA”品牌由FILA兄弟于1911年在意大利創立。上世紀70年代起,“FILA”開始實施多元化策略,并對品牌Logo進行了升級。在顏色上采用獨特藍、紅組合,字母采取獨特的藝術造型組合的“FILA”系列商標沿用至今,并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斐樂公司經授權取得“FILA”系列商標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使用權。
檢索中國商標網,滿景(IP)有限公司在1980年申請注冊了“FILA”商標,指定使用在“衣服;鞋;帽;手套”等第25類商品上,商標在1982年被核準注冊。
2020年6月,一家名為“歐韓潮流女鞋店”的網絡店鋪因銷售帶有“EILA”標識的運動鞋而引起了斐樂公司的注意。
斐樂公司經公證程序在該店鋪購買了數雙運動鞋,并將其與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進行了對比。斐樂公司認為,與涉案商標相比,該標識除第一個字母為“E”,下面多一橫外,其他三個字母均相同。此外,第一個字母上面一橫使用的是紅色,且“L”與“A”相連,這與涉案商標最具有顯著性的部分完全相同,整體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
隨后,斐樂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該店鋪經營者肖某某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
在一審過程中,肖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泉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肖某某的相關行為侵犯了斐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斐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肖某某侵權所受損失或肖某某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泉州中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賠償斐樂公司2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斐樂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雖認定了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但賠償金額并未考慮“FILA”品牌的知名度及維權投入的合理費用等因素。
斐樂公司以判賠金額過低為由繼續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
經查明,涉案店鋪銷售兩款侵權產品共1540件,每雙單價368元,銷售額為56.6萬余元,因肖某某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網店公開銷售數據則認定為銷售額及侵權獲利。
故法院按照相關部門公布的服裝零售利潤率為32.4%為標準計算出肖某某的獲利至少為18.3萬余元。
此外,法院還充分考慮了肖某某在一審后更換店鋪名繼續銷售侵權產品,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以及“FILA”商標知名度和斐樂公司合理維權支出等情況,依法將賠償額調整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