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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2 10:26:21
“探索求真,望川覽岳。”2018年9月,“TAYRON”品牌發布會在金山嶺長城舉行,此前大眾汽車股份公司(下稱大眾公司)便在中國提交了一件“TAYRON”商標的注冊申請,然而因遇到他人在先注冊的“TAYROH”與“TYRON”商標,該商標在汽車等關鍵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隨后大眾公司以上述“TAYROH”商標專用期滿未申請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TYRON”商標權利人同意大眾公司在中國注冊與使用訴爭商標為由,展開了一場商標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大眾公司的上訴請求,認為第30191626號“TAYRO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與第1613996號“TYRON”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標志基本相同,指定使用在汽車、小型客車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了商標共存同意書,但不足以排除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據了解,大眾公司于2018年9月發布中型SUV品牌“TAYRON”,中文名稱為“探岳”,同年10月正式上市銷售。在此之前,大眾公司將該品牌的英文名稱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汽車、小型客車、跑車、卡車、自行車、纜車、手推車、雪橇(運載工具)、船等50多項商品上。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及第G980025號“TAYROH”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大眾公司不服該駁回決定,隨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主張訴爭商標的標志由該公司獨創,第G980025號“TAYROH”商標專用期滿未申請續展注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其與引證商標權利人已就商標共存達成共識。
2019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自行車車架、自行車、纜車、手推車、雪橇(運載工具)、飛機、船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車輪安全帶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小型客車等其他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商標共存同意書不能當然減輕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指定使用在自行車車架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大眾公司不服上述駁回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并表示只保留訴爭商標在汽車、小汽車、無人駕駛汽車(自動駕駛汽車)、輕型貨車、小型客車、跑車、卡車商品(以下統稱訴爭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而這7項涉案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銷售對象等方面明顯不同;相關公眾在選購汽車類商品時會施以較高注意力,可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出具了商標共存同意書,引證商標不應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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