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1-09-06 09:50:03
現代商業的競爭,從某種角度來說就是品牌的競爭,商標的作用愈發凸顯。但是我國對于商標的保護和侵權防范尚待完善中。所以時常會有商家稱意外收到法院傳票,被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惶恐不安。
首先要確認到底是否真的侵權?
研究證明商標侵權形式,對于界定是非,正確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經調查,現階段,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證明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證明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證明商標標識。
(四)在產品或產品包裝物上突出使用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稱。
(六)惡意將證明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
(七)使用證明商標不按規定繳納費用。
其次:判斷是否需要進行下列步驟:
一、起訴主體是否合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所以,先辨別原告是否為該商標持有人或厲害關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過法院對原告提出抗辯。
二、原告商標是否連續使用三年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只需要了解并證明對方對爭議商標的使用時長,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對方未使用,你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告商標是否為通用名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標為通用名,不具備顯著性特征,對方是無權禁止使用的。
四、訴訟時效判斷
商標法規定,在商標等有效期間內,權利人己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侵權行為超過三年,權利人再提起訴訟的(包括侵權行為直持續進行發和超過兩年中斷后又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只要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者不超過三年,法律應當保護。如果訴訟時效超過規定,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五、確定原告商標注冊時間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您所經營的品牌時間較長,由于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對該品牌商標的
六、提出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上一篇:商標使用證據有必要保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