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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7 10:01:24
近期,一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的行政糾紛引起關注。
商標圖案如下所示,為“倒置微信支付”樣式,商標名稱為“迷你過”。國際分類是“31類飼料種籽”,申請人為周鈺龍,目前狀態顯示為“已注冊”。資料顯示,該商標于2016年11月進行注冊申請,并于2019年2月核準注冊。
然后騰訊不干了,便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簿公堂。
此前的裁定認定認為:
一、訴爭商標與第17760052號圖形商標(下圖)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訂)》(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
二、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原告(騰訊)主張的在先著作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四、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五、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
六、訴爭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禁止的“以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七、訴爭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之規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訂)》(簡稱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騰訊則認為:
一、訴爭商標的注冊了損害原告主張的在先著作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二、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兩點,故請求法院撤銷原來的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后認為,騰訊《微信支付品牌標記》登記日期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不能證明原告在訴爭商標申請之日前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并且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因此駁回騰訊訴訟請求,該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騰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