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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30 09:50:18
6月25日,北京一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因涉嫌商標侵權,被要求賠償49.8萬元,原告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施華洛世奇)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商貿公司告上法庭,北京豐臺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被告商貿公司依法賠償原告49.8萬元。
原告施華洛世奇表示,本公司成立于1895年,主要經營仿水晶制造業務,“SWAROVSKI”和“天鵝”商標已經被本公司于1986年、1988年申請注冊,核準使用在“金銀珠寶飾品及其仿制品”等商品上,目前商標處于有效期,并且經過長期的使用,目前該商標與本公司已經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在市場中具有極強的知名度,該商標還曾多次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故被告貿易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涉案產品并非本公司生產,而是通過正規的渠道在其他電商賣家手中獲得,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目前涉案商標的進價為23元,而耳釘和項鏈的售價為15-45.5元不等,涉案商品在價格上就與施華洛世奇生產的商品存在很大的差異,并且做工并不夠細致,與原告生產的商品存在很大的差異。另外,本公司利用涉案商品獲得利潤為10.4萬多元,與原告主張的賠償相差甚遠。
經由法院審理認為,商貿公司售賣的產品與施華洛世奇的主營業務相似,并且被告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同類型的產品上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故這一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另外,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就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使用在同一類別的產品上,因此,被告侵害了施華洛世奇“SWAROVSKI”注冊商標專用權,支持原告的主張,判定被告賠償施華洛世奇49.8萬元經濟損失。
相關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