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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30 10:42:52
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以商標注冊成功(即已依法取得商標注冊證)為由,通知撤銷的商標不是我們注冊的商標。連續三年教育。但是,一般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撤銷三份注冊商標通知。
一般情況下,其他企業或個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大多數是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局受理申請后,發給被撤銷三次的注冊人《關于提供使用注冊商標證據的通知》。
商標撤回三方抗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前三年內用于商品保護的證據材料,是指在通知背面附有《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由國家商標局頒發,或者證明有正當理由不予使用的。
同時,還需要返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交國家商標局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商標,該商標自動撤銷,成為無效商標。
1、未提供使用證據的;
2.使用虛假或者無效的證據的;
3.未提供不使用的理由。
商標撤銷三年使用答辯所需資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
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材料清單,代理機構提供)。
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商標申請人簽署的《連續三年撤銷注冊商標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被申請人連續三年撤銷注冊商標使用答復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代理)程序流程:
被申請人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并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出具標準文件-報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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