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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15 11:02:55
現今大家的法律意識都比較強,很多事情會未雨綢繆,特別是很多事項會進行公證,比如遺囑、協議等等。那么轉讓商標公證有法律效力嗎?需要公證嗎?
商標法明確指出,轉讓的注冊商標必須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沒有備案的轉讓視為無效轉讓。而對于商標轉讓的公證,商標法卻沒有做出規定,商標局的相關文件也沒有對此提出要求。
是否辦理商標轉讓的公證完全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己決定,相關行政機關和法律都沒有強制規定,但還是建議辦理商標轉讓時進行公證。進行公證的目的是保證被轉讓商標的真實性和轉讓合同的有效性,冒充商標注冊人而將商標進行轉讓的現象也存在于社會之中,作為購買注冊商標的受讓人,還是謹慎些好。
國家商標局的備案是登記注冊商標的轉讓情況,不會監督轉讓人與受讓人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方式,備案手續也都是在簽訂轉讓合同后才能辦理。如果被轉讓的注冊商標并不是真實有效的商標,商標局無法進行登記備案,而受讓人此前支付給轉讓人的費用也無從追討。
公證就可以盡量保證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公證不僅能保證注冊商標的真實性,還能對轉讓合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轉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保護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
當然,公證也不是萬能的,曾經就有過商標注冊人申請將他人冒名簽訂的轉讓合同的公證無效,最終獲得支持,但公證會為商標轉讓的雙方提供多一層的保障,所以小編建議辦理商標轉讓時還是進行一下公證。
商標是無形資產,所以在權益方面商標轉讓需要國家權威機構來見證才能保證商標的合法性商標轉讓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有了公證書去遞交過戶手續的時候,商標局在審查的時候就有權威依據,也是對買賣商標雙方負責任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所以商標轉讓公證的原因有一下幾點:
1:證明該商標的有效性和該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性;
2:證明該商標持有人轉讓意愿的真實性;
3:買賣商標雙方的合法和保障性;
4:為了更加順利的過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