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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03 11:42:57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樣,在法律范圍內可以根據商標權人的意愿自由轉讓。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注冊商標是指注冊商標主體發生變化,被轉讓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不再享有專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上述商標權由受讓人享有。
商標買賣不僅導致了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商標權的轉移,也影響了注冊商標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證商標的合法交易,保護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在交易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
商標的轉讓后,如果原商標注冊人對大宗商品繼續使用該商標,商品包裝或容器和大宗商品交易文件未經許可,或使用的商標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種違法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也就是說,商標轉讓期間商標權仍然歸轉讓人,但在商標轉讓期間,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中的獨占許可,這樣該商標在轉讓期間就只能由受讓人使用了。
商標轉讓通常需要6-8個月的時間,如果有其他異議則需要更長的時間。
如果需要盡早使用,實際上可以要求轉讓方授予(獨占)授權,這個過程通常需要一到兩個月。如果不是十分嚴格且大規模的市場行為,其實只要確定轉讓的意圖,就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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