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1-02-24 14:43:07
商標是標志的一種。“標”為事物的表面、 非根本的部分,人們常說“治標不治本”就是這 個意思;“志”為記號(mark)、記在心里。
商標是一個標記,并被牢記于心。用于區分商品來源的“記號”在民間稱為“牌子”,在法律上稱為“商標”。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整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或分布在其提供的服務,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標志。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 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 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這是我國法律對商標的內涵、外延及其功能使用作出的明確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7條和第9條也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這是對商標本質特征和商標使用行為基本規范的專門規定。
商標也是自然人(或法人)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明的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也是權利、責任和義務。更是商品經營者對社會和消費者的一種“承諾”。
因此,商標的申請和使用應做到“誠實守信”。搶注他人商標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的不誠實行為,會使經濟社會失去法律秩序,使商標失去其功能和作用。
相關標簽: 什么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