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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5-28 15:20:33
商標注冊的分類
1.按照注冊商標所使用的對象來分,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組織機構在經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 分類共有 45個類別,其中商品專用 34個類別(1~34類)、服務專用11個類別(35~45類)。注冊在1~34類上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注冊在35~45類上的商標為服務商標。
2.按照注冊商標的申請人來分,分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人或者企業使用,用來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 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 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不是個別 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或個人組成的某一組織成員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 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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