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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5-13 10:27:48
按照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銷主要包括注冊人主動注銷與不續展而注銷。《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刪除了此條規定,主要考慮到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其商標權并非一定沒有權利繼受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因自然死亡而發生的繼承、因企業合并而發生的商標權的轉移、因訴訟等而發生的商標權被執行抵償債務等;此外,注冊商標權還有可能在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前被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者被設定了質押。在這些情況下,繼受人、債權人、被許可人或質押人對注冊商標還享有合法的財產權,注銷商標權將損害他們的利益,與商標權的財產權性質不相符。而且在實踐中,外國企業是否已經終止是很難證明的事項,該條執行起來存在一些障礙。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條例刪除了該條的規定。
一、主動注銷
主動注銷是商標權人不希望再使用注冊商標而主動提出的注銷行為。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注冊商標被主動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二、期滿不續展被注銷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三、商標使用不當被注銷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事由包括:
商標所有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權利人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
商標所有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欺騙消費者的。
相關標簽: 商標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