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因注冊商標產生的商標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人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
商標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轉讓人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類型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
如果原使用許可合同規定商標權所有人不得將其商標權轉讓他人,則商標權人就沒有資格訂立轉讓合同。
如果轉讓人將其在一切取得了注冊或申請了注冊的國家中的商標權全部轉讓,則轉讓人還應保證到簽約時為止已經在尚未批準其注冊的國家履行了一切注冊申請手續,且有關申請尚未被駁回。轉讓價格。轉讓后,受讓人的權利范圍。
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注冊或申請注冊的全部商標權,則雙方還應約定在所轉讓的申請案被批準后,受讓方享有全部專有權。
如果轉讓人將按期收回商標權,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如果要求受讓人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質量,則轉讓人應按約定提供生產有關商品的(技術決竅)、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及有關的技術服務。
轉讓人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不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
受讓方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商標權而一同提供給受讓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所轉讓的商標名稱、樣式,注冊國別、注冊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以及它們的具體名稱。
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注冊或申請注冊的全部商標權,則合同中還應列明已批準注冊的國家的名稱,已受理注冊申請的國家的名稱,以及注冊商標和擬申請注冊的商標所包括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具體名稱。
商標權轉讓遵循原則
第一、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注冊商標為自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
第五、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性商標使用許可。
第七、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第八、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
第九、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