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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1-08 10:05:57
眾所周知,2017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超500萬件,已連續15年位居世界第一。
縱使有如此龐大的商標注冊申請量,市場上卻仍然存在經營者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現象。
那么,到底“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有什么區別呢?
1、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而使用的商標;
未注冊商標,又稱為非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而自行使用的商標。
2、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則無權排除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不申請注冊,就可能被他人搶先注冊,并被禁止繼續使用該商標。
3、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當注冊商標被他人假冒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權人可以請求非法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
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只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無權對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標法請求訴訟保護。
4、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權人行使這些權利,不涉及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一旦造成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混同,就易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使用“未注冊商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①冒充注冊商標的;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③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這就規定了使用未注冊商標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
這種行為可理解為對公眾的欺騙,將有損商標管理秩序,擾亂商品市場環境,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2、未注冊商標使用商標禁用標志的行為,即構成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表明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標記應保證區別性,不能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否則將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在實踐中涉及使用未注冊商標時,經營者應通過商標事務所進行查詢。否則,盲目使用未注冊商標,風險性是很大的。
3、使用未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即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應對其產品的負責,不得損害消費者利益。
同時,《商標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商標使用人應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因此,無論是使用注冊商標還是未注冊商標,其商品質量都應由商標使用人負責。
法律對“未注冊商標”的隱性懲罰有哪些呢?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看出,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但相對于注冊商標,在保護范圍、保護強度上都相對減弱。
如果“未注冊”商標想獲得較強保護,需達到以下兩類才可獲得保護:
1、未注冊馳名商標
如果企業的未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推廣和經營,取得較大的知名度和關注度,具備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可以依據“未注冊馳名商標”主張權利;
2、未注冊知名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由一定影響的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法在保護注冊商標的同時,也會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未注冊知名商標提供保護。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未注冊商標要達到“一定影響”,晉升“未注冊馳名商標、知名商標”也并非易事。
深耕于商標轉讓行業多年的標谷網,秉持以“讓商標更有價值”的使命,旨在助力知識產權的蓬勃發展,為企業品牌做大做強提供支撐和動力。在此建議企業及早注冊商標,為做大做強奠定扎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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