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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4 13:47:53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服務標志通常也可稱為勞務標志。如:中國民航的'CAAC“、”建設銀行“及其圖形、”大地“律師事務所、”揚聲“劇院等。凡用于區別提供服務的標志均可視為服務商標。但服務商標與商號又有不同,”商號“是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的,商號并不象商標那樣具有顯著性。商號登記后的效力僅以某一地域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區范圍內重復,而商號一旦被作為商標注冊則在全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
為了便于服務商標的注冊與管理,國際《尼斯協定》將服務共分為八大類別:
(1)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2)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及不動產事務。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裝服務。
(4)電信。
(5)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6)材料處理。
(7)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8)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計算機編程及其他不屬別類的服務。
(1)構成要素不同。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2)功能不同。服務商標僅區別不同的服務出處,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一個企業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名稱一般只有一個。
(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注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才能使用。
(4)專用權范圍不同。服務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5)表現形式不同。服務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
(6)適用法律不同。各國規范企業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范。
(7)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相關標簽: 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