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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2-24 14:13:39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通過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自第一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統一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如某企業2004年3月1日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然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員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根據優先權的原則,某企業在成員國的商標申請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國申請的日期2004年3月1日。因為許多國家商標注冊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申請日期的提前對確定商標權利有重要意義。
申請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成員國的公民享有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我國是上述公約與協議的成員國)。即成員國或經濟體有住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享有這種優先權的國民待遇。
(2)優先權的期限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至之日其6個月內。超過期限就不再享有優先權。
(3)享受優先權必須是與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同,即商標的構成要素和排列必須相同,且必須申請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如有改變則不享有優先權。
(4)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就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聲明。并最遲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副本。未提出聲明或3個月內未提交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另外,《商標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也享有注冊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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