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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2-08 10:28:02
2017商標注冊有效期限最新規定
一、根據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本法規定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我國規定的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是較長的,也就是說,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十八條的規定,成員國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包括商標的首期注冊及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都不得少于七年。
三、在實行商標注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注冊原則通過注冊而取得的,注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注冊機關核準后,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并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注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注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于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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