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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2-08 09:30:39
1、轉讓人必須是該注冊商標或申請商標的權利所有人,任何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以欺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轉讓商標的,其轉讓無效。
2、注冊商標或申請商標的權利人為兩個以上的共有商標時,必須經過所有權利人確認同意后才能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3、商標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必須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經營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受讓人是自然人的,則必須是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并且被轉讓商標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內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范圍內。
4、商標轉讓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須要清楚地知道商標轉讓方手中,在同類商品/服務上的是否還有與被轉讓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如果有的話,必須同時一并辦理轉讓。否則,該注冊商標的轉讓在商標局的審查中極有可能被要求一并轉讓,或者轉讓不被核準。由此可能會對轉讓中的某一方造成的重大損失。
5、注冊商標或申請商標轉讓時,轉讓雙方必須簽訂該商標的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規定“轉讓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負責辦理”,因此,如果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向商標局辦理轉讓申請的,所代理的只能是商標受讓人的意愿。任何未經過商標所有人簽字、蓋章的商標轉讓行為都屬于無效轉讓行為。6、所有遞交商標局審查的商標轉讓文件必須能清楚地說明該商標轉讓是權利人的真實轉讓意愿,如果說明力度不夠的則盡轉讓雙方可能通過辦理商標轉讓公證、或者轉讓方主動公證轉讓意愿,以此確保轉讓的順利成功。否則,商標局可能會要求予以補正的。
7、注冊商標在轉讓前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轉讓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否則商標局將會駁回其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的轉讓后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讓雙方僅簽訂注冊/申請商標轉讓合同,而未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的法律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轉讓雙方在簽訂轉讓商標的協議、付清轉讓款項和取得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后,雖然受讓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享有該商標申請權利,但是在該注冊/申請商標的轉讓申請未被商標局核準之前,其所有權仍然屬轉讓方。只有在經過國家商標局核準轉讓并發布轉讓公告后,受讓人才真正享有該商標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