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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1-03 10:54:56
注冊商標轉讓有哪些限制?
1、用于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于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于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于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征。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3、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才能辦理轉讓注冊。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辦理商標轉讓要注意什么?
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二)受讓煙草制品、人用藥品的注冊商標時,受讓人必須附送相應的證明;
(三)轉讓人必須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而不能轉讓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將另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四)商標所有人如果已將該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辦理轉讓之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轉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