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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0-29 09:35:33
商標轉讓與商標變更有何區別?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一條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另一條則是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變更注冊人名義不同。變更注冊人名義時,注冊商標的主體并不發生改變,僅僅是注冊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而轉讓注冊商標則是其主體發生了改變,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
前者例如某商標注冊人(企業)的名稱發生了變化,只需辦理變更登記;
后者如該商標注冊人(企業)將合伙企業轉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其企業名稱、地址均未變化,但實質上已轉變為一個新的企業法人,因此應辦理轉讓注冊手續。
商標轉讓有哪些風險?
1、一個商標兩次轉讓
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之后,隱瞞上述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從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由于商標轉讓人向商標受讓人隱瞞了已與他人在先締結商標轉讓合同的事實),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轉讓人所隱瞞的事實后,并不行使撤銷權,則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對此,第一個商標受讓人有權要求商標轉讓人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義務,如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而第二個商標受讓人只能要求商標轉讓人承擔不能履行商標轉讓的違約責任。
2、待轉讓的商標已經設置了負擔
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局備案登記)、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例如,關于“奧妮”商標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即如此。本案中,廣州立白公司花費巨資受讓取得了“奧妮”商標,但是確沒有注意到之前“奧妮”商標權利人已經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這種許可已經備案。如此,則對于“奧妮”商標究竟應當由誰來使用出現紛爭。其實如果廣州立白公司在受讓“奧妮”商標之前,進行商標的查詢,就比較容易發現準備買入的“奧妮”商標是否已設置了負擔,從而為其是否買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價錢買入提供參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詢,所以才導致出現大的紛爭。
3、待轉讓的商標已經到期而未續展的
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之前,一定要查詢確認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冊證上有注明。如果該商標正處于續展期或者寬展期,則要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辦理續展的義務。如果該商標已經過了寬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萬不能馬虎了事,從而導致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