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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8-28 14:04:33
自2011年起,圍繞著指定使用在手工器械類商品上的一件“臉譜FACEBOOK及臉譜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知名社交服務網站Facebook的經營方美國菲絲博克公司與該商標權利人劉亞南在華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爭奪戰。
近日,這場歷時6年的權屬糾紛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菲絲博克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據了解,系爭商標為第8943982號“臉譜FACEBOOK及臉譜圖形”商標,由河北省滄州市獻縣自然人劉亞南于2010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扳手(手工具)、打孔器(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等第8類商品上。2011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系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2011年12月,菲絲博克公司針對系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系爭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并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翻譯與摹仿,而且系爭商標的標志會對中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產生不良影響,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后,菲絲博克公司以上述理由于2012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并未支持菲絲博克公司訴求。其后菲絲博克公司將商評委訴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亦未能獲得法院一審支持。菲絲博克公司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系爭商標未侵犯菲絲博克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亦未構成對菲絲博克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翻譯與摹仿。根據菲絲博克公司所提交的關于劉亞南申請注冊商標的信息檔案,其僅在第7類與第8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FACEBOOK臉譜及臉譜圖形”商標,雖菲絲博克公司主張劉亞南關聯公司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但是菲絲博克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案外人與劉亞南具有主觀的意思聯絡,且相關商標確屬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考慮到被異議商標為圖形、文字和字母組合而成的商標,與菲絲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標具有一定的差異,故僅憑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劉亞南存在大量囤積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意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故維持原判。
行家點評
商家泉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律師:該案爭議焦點之一是對我國商標法有關“其他不正當手段”的適用問題。對于“其他不正當手段”條款適用,應當注意注冊人是否系沒有實際使用意圖的大量囤積。大量囤積并未有嚴格數量限制,重點不在于數量的多少,而在于是否具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該故意以無使用意圖的大量囤積為判斷標準,而非單純與知名商標的接近程度為標準,因為前者才是擾亂注冊秩序的行為,后者僅是可能對私權的侵害。
對“其他不正當手段搶注”的具體判斷上,在無真實使用意圖而僅把注冊商標作為盈利手段的前提下,才可以推定“不正當手段”,而“推定”不同于“視為”,前者可以被反證推翻,如有確鑿證據證明,注冊人雖然名下具有大量商標,但系爭商標確在使用中,則不宜推定為“不當手段”,即涉案商標具有大量實際使用證據,可以推翻“不正當手段”,涉案商標沒有實際使用證據,不一定推定具有“不正當手段”。
該案中,劉亞南申請注冊商標的信息檔案,其僅在第7類與第8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FACEBOOK臉譜及圖”商標,并不能證明其存在無使用意圖大量囤積而推定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條款,而僅僅可能是對未注冊商標私權的侵害,因為我國商標法設置了對私權的救濟途徑,在達不到馳名商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已經窮盡了私權的救濟途徑。在無相應證據前提下,不應以公共利益的絕對條款作為維護私權的兜底條款。這也符合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的設計初衷,即對商標的保護不能賦予特定標志的全類壟斷,故允許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出現相同或近似的標志,這是我國商標“在先注冊”制度的應有之義。
湯學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評委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現實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行為層出不窮,我國商標法將“欺騙手段”以外的形式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予以遏制,屬于兜底性規定。
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主要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應貫穿于商標申請審查、異議、復審、無效、訴訟等過程。
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取得注冊,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
現實中,大量申請注冊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且注冊成功后,既無實際使用行為,也無準備使用行為,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積極向他人兜售商標、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等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行為比較常見,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實踐中商標局、商評委、法院通常將該情形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而予以遏止,裁定或者判決訴爭商標不予注冊或者予以無效。
該案中,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劉亞南存在大量囤積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意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法院據此認定系爭商標不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但筆者建議,企業在市場經營中,要設計、形成自身獨特的品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大量申請注冊他人具有較知名度的商標并進行囤積試圖通過轉讓、許可、侵權賠償金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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