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16-03-17 13:29:11
第五季《中國好聲音》海選,被指未經授權、使用與“The Voice of…”注冊商標幾乎相同的商標圖形及文字。3月7日,“The Voice of…”模式方荷蘭塔爾帕公司將上海夢想強音公司、北京正議天下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00萬元。目前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塔爾帕公司訴稱:該公司主要業務為開發、制作并發行電視節目模式。“The Voice of…”(譯為“……好聲音”)是該公司開發的一款歌唱比賽真人秀電視節目模式。2010年10月,該公司在荷蘭注冊了商標,截至目前,該公司已在中國、澳大利亞、美國等70個國家、地區獲得注冊或提交商標申請。
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商標,名稱為“The Voice of…”,目前處于有效期內。
塔爾帕公司表示,“好聲音”電視節目于2012年進入中國市場,同年7月在浙江衛視播出。該節目已在中國成功運營四季,收視率屢創新高,在中國取得巨大成功。與此同時,公司注冊商標“”及其商標名稱“The Voice of…”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2015年10月起,夢想強音公司和正議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該公司、亦未經該公司許可同意的情況下,在“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全國城市海選”的過程及其宣傳中,大量使用了與該公司注冊商標幾乎相同的圖形及文字,并使用了與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手拿話筒的圖),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塔爾帕公司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屬于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類別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相關公眾在接觸二被告服務和宣傳材料時,對其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誤認為與塔爾帕公司存在關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已構成商標侵權。
塔爾帕公司稱,夢想強音公司和正議天下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全國范圍內持續至今,獲利巨大,塔爾帕公司的市場運營及相關節目推廣活動更因此受到嚴重阻礙,并遭受極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許可他人使用與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要求二被告在《中國電視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及各項損失300萬元。
“在談判破裂之前,我們用了The voice of的logo,因為我們默認和原告公司是續約的,但談判破裂之后,沒有辦法購買這個節目的模式,現在我們好聲音所有logo及節目模式已經改了。”今天上午,燦星制作副總裁、中國好聲音宣傳總監陸偉回應稱,每年的談判續約過程是漫長的,而節目的籌備卻要很早就開始,所以跟以往4季的節目制作慣例一樣,在和原告公司談判續約過程中,中國好聲音第5季已經開始制作,但并沒有想到原告將節目模式賣給了唐德影視,最后沒有續約成功。因此就出現了在續約前,中國好聲音還在使用The vioce of 的logo和模式的行為。
陸偉進一步解釋說,去年10月7日第四季中國好聲音總決賽剛結束,10月16日進行的好聲音巔峰演唱會,整個第四季結束,同月,第五季好聲音開始籌備。根據和原告公司的合約條款,在上一季節目結束兩個月之內,需要給出官方的說法,是否續約購買下一期的節目模式,也就是直到去年12月前,中國好聲音給出的說法是會繼續續約,但尚未簽續約合同。“如果簽合同后再制作節目,一定是來不及的,包括第一季好聲音,正式的節目合同是2012年7月才簽下來,其實2011年底就在籌備節目了。所以我們這次的想法是一定會做第五季,但沒想到今年初,原告單方面撕毀合同。”
為何續約談判會破裂?陸偉認為,雙方最大的爭議點都是模式價格問題。他說,按照國際節目模式交易的慣例,購買歐美包括美國偶像、達人秀等頂級一流模式,版權費是節目總制作成本的7%左右。比如每一季的達人秀的版權是3、4百萬左右,而第一季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是300多萬,是合理的。但是第二季達人秀續約時,原告就雇了專門的中國代理人,在衛視、網絡平臺四處游說,漲價銷售。“因此我們經過艱苦的談判,第二季以6000萬買了版權,漲了30倍,已經違反了國際慣例。”
陸偉說,第三季、第四季續約購買版權也是分別花了6000萬,但是今年,原告公司再次漲價。她們希望以1.1億美金、即將近7個億人民幣打包銷售包括“the voice of”模式在內的幾十個模式,因為其他小模式個有瑕疵,雙方在討價還價的談判中,但是最后原告將版權賣給了唐德影視。
“我們續約應該保證善意的談判原則,而原告違背慣例瘋狂漲價,并找到下一個買家,以對方接受報價為原因單方面撕毀和約,這不是善意的行為。”陸偉表示,關于本案,已有律師團隊在準備應訴。
上一篇:商標創意設計:酒瓶上的藝術感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