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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5-11 12:54:59
商標的轉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合同、標的價值外,還涉及轉讓過程中以及轉讓完成后一系列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控。

一、合規風險
商標權屬于私權,法無明文不得限制商標權人處分其權利。但考慮到商標權往往牽涉公共利益,各國無一例外又對商標轉讓設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 類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標的不能分割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不能隨意轉讓,集體商標不能轉讓,聯合商標不能分開轉讓,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一共有人不能私自轉讓等,甚至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商標連同轉讓原則,要求商標權人轉讓其商標時必須連同其營業一并轉讓。如果忽略了這些法律規定的限制,導致商標轉讓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便將引發合規風險。
需要強調的是,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也為預防母公司通過商標許可或轉讓從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標轉讓的關聯交易必須對擬轉讓商標進行估值,并且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為了促成交易,有的商標價值明顯低估,基于這樣的估值而完成的商標轉讓,合規風險尤其值得注意。
二、操作風險
在我國,商標轉讓適用自由轉讓原則,商標轉讓與商標有關的商品生產經營不具有連同關系,商標權利人既可連同其營業轉讓注冊商標,也可將注冊商標與營業分開轉讓,只轉讓商標權。但實踐操作中,商標局對于辦理轉讓注冊商標只是要求受讓人一方到辦理大廳即可,不需要提交書面的商標轉讓合同。在整個轉讓程序中, 唯一能體現轉讓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由轉讓人簽章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這樣的操作設置,可能造成注冊商標在商標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即由受讓人或第三方利用假冒簽章而將自有商標非法轉讓。
三、合同風險
1、一標二賣
在商標轉讓人將其注冊商標分別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的場景下,或將引發合同的效力和違約風險。假如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之后,隱瞞該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再簽商標轉讓合同,那么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由受讓方享有撤銷權。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已經轉讓他人的事實,仍然簽署商標轉讓合同或仍然不行使撤銷權,那么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根據債權平等原則,任何一個商標受讓人都有權請求商標轉讓人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在商標局辦理完畢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后,因履行不能,其他商標受讓人只能要求商標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2、無償轉讓
商標轉讓中商標轉讓人并沒有獲得任何對價,那么這種商標轉讓合同應屬贈與合同。對于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隨時單方撤銷贈與。商標權的轉移時間是商標主管機關核準并公告之日,因此商標無償轉讓合同自簽訂成立至商標轉讓公告期間,商標轉讓人其實可以隨時以單方意思表示撤銷贈與。
3、擬轉讓商標存在瑕疵
因商標為無體物,其存在的瑕疵只可能是權利瑕疵。當擬轉讓商標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局備案登記)、或者已被查封凍結、或者被其他人提“撤三”或無效申請,商標轉讓合同均存在較大的履約風險。若擬轉讓商標雖已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但并未在商標局案登記,則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方可不受在先的商標許可合同約束,繼受取得注冊商標后收回被許可商標使用權,被許可人的利益可以通過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獲得救濟。
4、善意取得不適用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交付給買受人后,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則買受人原始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以維護交易安全。雖然在我國善意取得的客體已經從動產擴張到不動產,但商標轉讓依然不適用“善意取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擅自轉讓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受讓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標權。受讓人通過正常商業交易再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經核準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該商標權。因此,商標受讓人應全鏈路審查擬轉讓商標的流轉情況,不能僅調查前手取得商標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能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