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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2-28 10:15:37
“龍井”可以有“西湖”別亂用 商標侵權案開審
人們都愛喝龍井茶,但您知道自己喝的西湖龍井茶是真是假嗎?2月24日上午,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訴天津一家茶葉經銷處和該經銷處所在的茶葉市場“西湖龍井”商標侵權一案。據了解,該協會已陸續在二中院提起二十幾個訴訟,都是與“西湖龍井”商標侵權有關的。
開庭之后,原告律師表示,原告方人員在被告天津某茶葉市場內的一家茶葉經銷處花190元購買了一盒外包裝上標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經原告認定,該經銷處銷售的茶葉,沒有原產地標簽、防偽標簽,不是真正“西湖龍井”。西湖龍井指的是西湖產區168平方公里以內的茶葉,西湖龍井商標于2011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為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所有。2012年4月該商標還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被告經銷處銷售
所謂“西湖龍井”,是一種明顯侵犯原告權益的行為。
原告律師表示,在被告處購買的茶葉有發票,內外包裝均有西湖龍井字樣,但是被告沒有取得西湖龍井的授權,原告就此提出四項訴訟請求:一是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二是要求兩被告賠償侵權損失5萬元;三是賠償律師費、調查費、公證費等;四是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茶葉經銷處方面稱,他們沒有賣“西湖龍井”,賣的是龍井,發票上寫的也是龍井,不是西湖龍井。包裝盒是贈送的,沒有收錢,是在客人要求下提供的包裝盒,所以不認可侵權,不同意賠償,也沒有賠償能力,但可以接受調解。
被告茶葉市場稱,市場和被告經銷處是租賃關系,合同中已經告知被告不能侵權。并稱自己不是市場管理者,只做水電暖等服務工作,故不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歸納了該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被告銷售茶葉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商標所有權;二是如果構成侵權,茶葉市場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三是原告所主張的所有賠償是否有事實依據。
在質證階段,原告提供了經過公證的帶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實物等證據,證明原告享有“西湖龍井”的商標所有權,和“西湖龍井”為馳名商標的證據。
被告經銷處稱,不了解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并強調是他們按原告人員的要求提供的包裝盒,同時茶葉發票是開給個人的,不是開給西湖龍井協會的。
本案未當庭宣判,何時宣判需看具體審理情況。
庭審之后,原告律師對記者說,因為普通消費者對茶葉的工藝品質等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對市場上出售的“西湖龍井”難辨真偽。訴訟的目的一是為了肅清市場,保護西湖龍井的商標所有權,二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正宗的西湖龍井有廠家地址、聯系電話、原產地標志、防偽標志。被告對原告的取證過程提出質疑,而原告購買過程是經過公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