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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1 14:42:15

眾所周知,企業或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可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否則商標注冊申請將由商標局予以駁回,不得申請。因此,在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申請人往往會通過各種方法查詢自己要注冊的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商標的成功機率更高。
但是很多申請人并不知道,即使在商標局的網站上進行了查詢也不代表100%沒有相同或近似。這是因為商標查詢存在一個“盲期”的問題。商標的查詢盲期一般在3~6個月。商標查詢盲期造成了在先商標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滯后性,在盲期內的在先商標信息是任何人都無法查詢到的,因此企業或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可能會與在盲期內的在先商標出現相同或近似的風險。
商標是否存在近似對商標注冊成功與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商標是否近似不能通過機器或程序去判斷,而是由商標局的審查員根據《商標審查準則》和相關標準獨立審查決定的,由于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知識面、工作經驗、責任心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因此對商標的近似判斷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另外,商標注冊的不同類別所涉及的行業性質、商品與服務特點不同,因此每個類別的審查員對審查尺度的把握也有所不同,而商標局會根據情況臨時抽調一些審查員支援其他積壓文件過多的審查類別,這就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審查尺度寬嚴不一,從而影響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除此之外,商標審查的標準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每一次改變勢必也會影響商標審查員對近似商標的判斷。總的來說,商標審查屬于主觀性較強的工作,因此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對商標注冊帶來的風險也是無法避免的。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在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之后有一個為期三個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相關人員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能因為馳名商標保護、商標被搶注、近似商標、申請在先等原因提出異議,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旦商標被提異議,異議商標就會進入漫長的異議程序中,商標局收到異議后會讓申請人進行答辯,然后綜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裁定,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進一步進行商標異議復審,直至法院訴訟。
商標異議是法律賦予公民和企業權力,任何人只要具備基本的主體資格和適當的理由都可提出異議,因此商標異議的出現除了企業或個人維護自身正當利益之外,還有可能是競爭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就這一點來說,公告期內的異議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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