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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8-30 13:30:40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13年7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8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辦理歐盟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材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3、填寫申請表1份,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由代理人簽署
4、列出尋求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商標分類表。
5、商標注冊委托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托書上簽字蓋章
歐盟商標的注冊程序: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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