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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7 09:52:44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權利人對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具體表現為:商標權利人有權在自己的商品或是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有權通過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將自己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或商品上擅自使用與自己注冊商標相同的行為等。企業名稱(字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企業享有的企業名稱權具體表現為:企業有權決定自己的名稱;有權在登記核準范圍內獨占使用企業名稱;有權依法變更企業名稱;有權依法轉讓企業名稱。
商標和企業名稱都具有一定的區別、標識作用,但兩者設立依據不同,登記管理部門也不相同,因此實務中經常出現兩者發生沖突的情形。
(一)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后企業名稱沖突
司法實踐中,企業名稱與在先商標權沖突,通常表現為兩種案件情形:(1)突出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2)規范、完整使用企業名稱但可能造成混淆的。這兩種情形對應的違法性略有差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之規定,“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二)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企業名稱沖突
《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第3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在先權利”,當然包括企業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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