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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9-21 10:30:05
放棄商標專用權是指申請人選擇放棄商標中某部分標志的專用權,聲明放棄專用權部分不得主張專用權,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聲明放棄專用權及放棄哪部分內容的專用權。
01、是否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
一些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為避免商標含有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部分而被駁回,特意聲明放棄該近似部分的專用權,認為放棄了該部分的商標專用權,對此不主張權利,那么便不會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然而,商標相同、近似判斷原則是整體判斷和要部判斷結合,商標各部分都必須審查是否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不存在哪一部分放棄專用權便將之放于一旁不必審查的情況。放棄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顯著部分之專用權,不可以避免被引證他人相同、近似的在先商標駁回。
02、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與前述申請人主動放棄部分專用權的情況相反,還有一些申請人瞄準了他人已經放棄了專用權的那部分標志,認為將他人在先商標中放棄了專用權的部分申請商標注冊,便不會侵犯他在先權利,不應作為引證商標來駁回其注冊申請。然而,商標審查并不僅僅要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權利,更要保護以消費者為主體的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如果從相關公眾的認知角度出發,兩件商標共存會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則應當將其判斷為近似商標,以避免這樣的商標在市場上共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因此,申請含有他人在先商標放棄專用權的部分,如果該部分具有顯著性,會使相關公眾對兩件商標產生混淆,則應當予以駁回。
還有一些申請人企圖通過放棄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標志的專用權,來注冊含有禁用標志的商標,認為只要自己把商標法禁用的部分放棄專用權,便不會觸犯商標法。然而,一件商標一旦在市場上流通,商標上出現的標志無論是否享有專用權,都會對社會產生影響,公眾既不知道該標志是否放棄了專用權,也不會因為放棄了標識某部分的專用權就不受其影響。而如果產生諸如損害社會風尚、制造民族歧視、誤導消費者等商標法禁用情形,則既為社會公眾所不容,也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放棄商標法禁用部分的專用權,仍會被駁回申請。
03、務必明確放棄專用權內容
是否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與審查當中對近似判斷、絕對理由審查沒有必然聯系,切莫認為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就能規避審查,更不要試圖以此方式惡意攀附他人商標或妄圖申請帶禁用標志的商標。申請人在放棄部分專用權聲明中,務必明確寫明商標標志的哪一部分放棄專用權,切勿用“放棄行業慣用術語專用權”“放棄缺乏顯著特征的文字專用權”“放棄商標法禁用部分標志的專用權”“所有漢字均放棄專用權”等模糊表述,否則審查員將會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明確說明放棄的是哪一部分標志的專用權,導致申請人的商標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得到審查結論。
相關標簽: 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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